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》(省政府令第272号)和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》(省政府令第307号),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,经省政府同意,自20233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 


 

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
2023119日  

附: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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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://www.ah.gov.cn/public/1681/564210091.html